2011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法律格言100条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造法易,执行难。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f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法律没有禁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