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水利部,以及省财政厅、水利厅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市与县(市、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
f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由对市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一)市级工作绩效评价内容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市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2.初步设计审核把关情况:所辖县(市、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组织市级审查严格程度,执行效果等。3.统计及信息宣传:市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4.资金落实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2.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等。3.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
f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4.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排涝和生态效益等。5.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中小河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第三章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分批次对各地完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市、县(市、区)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某年度安排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定。第九条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