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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轮车司机管理制度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出发前,必须提前1小时先检查车况,如驾驶证、入井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掩木、警示牌、瓦斯探头、灭火器等,核对登记专用表内,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车队长报告,并在登记簿上注明;2车辆返井或返回项目部指定场所,必须把检查报表交队长办公室,同时检查车辆性能是否良好;3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遵守煤矿胶轮车的相关规定,服从安检员、管理人员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驾车,不开“英雄”车,不开呕气车,禁止酒后驾车。否则,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调离本岗位(或开除),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4驾驶员行车途中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5驾驶员每日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及时入库或放置在安全位置,未经领导允许私自将车辆开它处,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担一切损失。车辆安全管理:1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煤矿相关规定被处罚,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驾驶员把车辆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或罚款,由驾驶员承担;2车辆在下井行驶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事故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情况,并通知项目部调度室;3井下装载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和保养制度,对所有检查结果必须每周上交车队队长做档案保存,对于闹虚作假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500元罚款,影响生产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者承担;4下井前按所有胶轮车辆严格执行相关检查制度,达到矿方要求时才可下井,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归档;车辆维护1驾驶员要对所驾驶的车辆认真执行各级技术保养规定,经常保持车辆整洁、润滑充分、紧固可靠。对无法排除的故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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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手续,经车队队长及公司批准后及时送修理厂进行临时维修。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队长审核,呈主管后勤同意后,由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并做好车辆维修记录;在指定地点进行车辆维修时,要按照维修计划单确定的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修理。未按照计划修理、对不应修理的部位进行修理,费用由驾驶员负担。对应修理的部位未修理的,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凡入井车辆当班上井后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做相关的记录,交接班时交接清楚,接班者接车后对车辆因可检查出的问题而未检查出的事项负80责任;车辆长期闲置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定期发动一次车辆,温车5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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