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第一条起重机械应由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并发出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专职司机和起重工负责操作和指挥。
第二条应建立、健全关于每台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交接班及操作热源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机械技术档案(包括机械参数、安装与拆除各项记录及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文档)。
第三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坚持应做到“十不吊”原则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照明不足,指挥信号不明或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悬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5、斜拉斜拽不吊6、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安全作业票,无安全措施不吊。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动物不吊。
f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无防止钢丝绳磨损)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或者重量不明的物件不吊。10、野外作业遇到大雪、雷雨、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吊。第六条凡在使用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安全吊装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2、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4、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协同作业。第七条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除。第八条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第九条起重机械上应标明本机最大起重量。其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第十条起重机械每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履带型、电动型等可组装型起重机械每次安装后必须进行负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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