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统一司法考试辅导中,经常有人问到如何应对考试中宪法部分的主观性试题。在此,我将相关问题进行整理,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如何备考主观性试题自2003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出现主观题后,考生如何备考这种题型就成了公共话题。一般而言,命题者将主观题引入司法考试,是其大胆创新的表现。由于只考过一次,故很难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然而,就一般情形观察,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总有着密切联系,它还没有达到对法律进行哲学探讨、实证研究、规范分析的地步。可以推论,主观题基本上锁定在以案说法、以事论法的层面。当然,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多样性,它并不截然地分类为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或法理问题,因此,将法理、宪法、行政法等问题加以综合,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考生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能够用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分析,提出问题,并能加以解释,培养法律人独有的问题意识。二、举例说明如何回答主观题2003年,某法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首先,李慧娟法官的法律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事实的查清需要依据法定程序,法官根据专业知识,站在中立的立场,亲耳听到、亲眼看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采信经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