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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发生以下情况,比照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一)未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能履行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对于产业链层面环保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追
究相应环保责任。第七章对公司有关负责人、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视事故严重与影响程度,对公司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当本人应发全部年薪额的5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对主管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当本人应发全部年薪额(或年收入额)的5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或予以降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产业链的环保主管领导、党政一把手,当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给予相当本人应发全部年薪额的5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或予以降职处分。
第八章环保违法行为的确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环境保护部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环保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情况,对各单位的环保行为进行评估,初步认定环保违规行为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等级。第二十四条经环境保护部初步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问题,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专门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并最终确定是否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责任事故的等级。
第九章责任追究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对于环保违规行为,由本单位对问题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对有关责任人按本办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并写出调查及处理报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备案。第二十六条对于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对于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对有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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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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