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未投入使用或未按要求控制PH在69之间的;(四)车间私自更改污水排放管道,未向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对环保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而影响设施运行能力的。
第五章所属单位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发生环保违规行为,视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连续多次出现,予以加重处罚或予以降职、免职处分。第十二条发生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视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给予10003000元经济处罚或予以降职、免职处分。第十三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予以免职。第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比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一)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123
f(二)未按法规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的,或工艺变更未及时申报变更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年检的;(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的,或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试运行延期的;(五)对公司查出的重大环保隐患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第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况,比照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一)重大环保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的;(三)偷排偷放污染物的;(四)排污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或不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六)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停运、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六章对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发生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视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3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或予以降职、免职处分。第十七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视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80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或予以降职、免职处分。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比照第十六条规定处理。(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环境事故的;(二)拒绝、阻碍上级环保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和事故调查的;(三)被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或政府通报批评的;(四)需要所属单位配合共同完成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领导批
124
f转的上级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批示等,相关单位无故未予配合的。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