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定额的工期是按照合格产品编制的。招标人或发包人要求达到优质工程标准的,可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工程结算价。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据此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或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已包含第十六条中的工期调整幅度)。1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内时,造价不增加。2压缩定额工期在5以上至1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乘以04‰比例计算。3压缩定额工期15以上至30以内时,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招标人应根据论证后的方案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或按以下方法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压缩定额工期15以内的天数按上一条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15以外的天数,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乘以1‰比例计算。4压缩工期增加费、抢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只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五)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应施工方案。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十三、施工工期的调整一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期应予顺延。二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极端天气影响施工进度或暂停施工的,按照实际耽搁的工期予以顺延。三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出入较大的,应按照实际地质情况调整施工工期。四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溶洞、暗河、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工期相应顺延。五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延误施工或暂停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施工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施工
f工期1.质量标准要求提高的,工期按照本说明的规定计算2.工程结构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计算施工工期3.工程规模发生变化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定额协商调整施工工期4.工程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定额协商调整施工工期。设计变更期间,暂停施工或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相应顺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