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工作应由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422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保护设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423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提取工具和勘查器材等装备。424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可不进行勘验,按照规定做好必要的记录后,应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425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交通事故的特点,仔细观察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及特征,有重点的勘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a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及其状态、痕迹位置。b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c勘验肇事车辆、人员、现场路面、有关物体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在事故接触部位及周围寻找事故可疑物,重点勘验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及其相对位置。426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勘查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427勘验中应测量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或车辆的一侧为基准。测量可用卷尺(或激光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的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误差:距离小于50厘米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厘米;距离为50厘米至10米,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距离超过10米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厘米。对于使用摄影测量方法的,综合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428勘验中应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应在被照物旁放置10厘米长带毫米刻度的比例尺,比例尺应放置在痕迹物证旁1厘米以内,与痕迹物证处于同一平面,刻度一侧朝向痕迹物证,不得遮掩,妨碍观察;提取时应尽量不损坏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称、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提取方法等情况。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429勘验和提取痕迹、物证应做好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记录痕迹、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勘验过程及提取物等。4210勘验照相按照GA50有关规定执行。4211勘验绘图按照GA49有关规定执行。5勘验的具体要求51勘查设备要求511交通事故勘查车a交通事故勘查车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fb交通事故勘查车应配备反光指示牌、反光围栏、反光背心、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