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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前言本标准是对GA4192的修订本标准与GA4192有关章、节差别如下:第三章:增加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附着物、散落物、地面痕迹、搓划印等术语的定义。第四章:明确了勘验原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增加了痕迹物证测量可以使用摄影测量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测量误差。增加了勘验中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痕迹物证。
第五章:增加了痕迹物证勘查设备要求、勘验准备、痕迹物证发现、保全、固定、提取和测量;增加了勘验装有制动防抱死装置车辆地面轮胎痕迹的勘验要求;增加了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事故的勘验要求;并增加送检的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4192。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崔小平、石常林、丁正林、陈正广、朱亮、张爱红。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固定、提取、记录的主要内容、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有关痕迹、物证的勘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A499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509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thetrac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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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遗留在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和痕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主要包括肇事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和各种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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