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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但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按照严格合同相对性的要求,那么第三利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不能对第三人生效的。13我国法律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
f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条并没有赋予第三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因此不能当然地解释为第三人有诉权。对此,学界有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条并没有明确赋予第三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纠纷中有诉权。《合同法》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没有规定,但即使第三人有履行请求权,亦不能当然地解释为第三人有诉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权为程序性权利,请求权为实体法权利。第三人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必然使得其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如果没有列明第三人也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请求仲裁机构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也就缺乏法律基础。我国《仲裁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仲裁。
2仲裁条款扩张效力的法理基础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和法律的运作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反映的是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是应当采取通常的合同法原则还是应当采取更加自由开放的态度。世界各
f国在不断的实践中,围绕仲裁条款的扩张效力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21“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的概念。该学说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及时的抗辩或否定仲裁,那么仲裁应该对其生效;此外,如果第三人是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那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应该对其适用。仲裁领域所援引的“禁止反言”原则来自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它被认为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的干涉,也是两者融合的自然结果。22“刺破公司面纱”(pierci
gthecorporatio
’sveil)理论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最初由美国法院审理公司债务纠纷时所创造。它旨在保护公司之债权人,否定股东与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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