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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调整行政设施、4、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制度五小类:1、行政诉讼法2、行政复议法3、行政赔偿法4、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5、行政监察法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一、行政法源的涵义: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二、五种法源1、制定法。2、判例法。
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5、、条约与协定。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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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部门规章七、地方政府规章八、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九、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是涉外案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优先适用,WTO规则先适用国内法。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涵义1、涵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节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他的具体要求有: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手段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1、比例原则。①妥当性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比例性原则2、依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种表述为:不准翻供)(1)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2)授益行为作出后,即使在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和对政府不利,只要非因相对人过错造成,亦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相应行为时,行政主体对因此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于补偿。第四节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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