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产生的,但法官只能在辩论主义的范围内行使,且释明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不能超越当事人处分的范围,也不能超越当事人主张和提出诉讼资料的范围。当前,采用此理论的国家大都将释明权视为法官的一项义务,规定法官如果怠于行使释明权时,当事人可以据此作为上诉的理由。释明权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其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的内容:1、使不明确的内容变得明确2、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变得充分3、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不适当时,法官促使当事人做适当的声明和陈述4、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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