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
机构就医的;
2.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发生的
普通门(急)诊费用;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欧、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法》所致伤病的;
5.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
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7.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因病需门(急)诊治疗的,需到开通了我市医保信息
系统可进行门(急)诊费用记帐结算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
比例支付。基金支付比例及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基金支付个人自付比例()比例()
80
20
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
基金支付
个人自付
比例()
比例
60
40
其他医疗机构
50
50
0
100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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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以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选定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疾病普通门(急)诊治疗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名单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
et)上查询。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但是,中小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发生的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药费,可到广州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办理零星报销,由基金按标准支付。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300元人月;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100元人月。
自2010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新年度”)起,普通门诊选点、改点业务按如下方式办理:
1.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院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院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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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原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年度内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
3.参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