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f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f(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资格并提出建议。第十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