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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货机场地租赁协议
编号:
甲方: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就自动售卖机合作项目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目的乙方在甲方场地经营自动售卖机,一方面提升甲方整体配套服务质量,给甲方客户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给乙方增加品牌推广宣传的渠道。二、场地及用途1、甲方将位于清源山游客中心的位置(以下简称“场地”)提供给乙方经营自动售卖机共投放贰组。(每组机器由壹台食品机和壹台饮料机组成)2、经营范围:需符合旅游景区整体规划,不影响景区的运营管理,不污染生态环境;仅限经营袋装食品、熟食制品、果汁饮料、小礼品。三、租期与费用1、乙方所租用的场地租期为2018年月日到2021年月日。2、租赁费用: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整¥;采用按年递增方式计算,第二年不递增,第三年月租金相应递增5(定比)。3、支付方式:租金按年结算,首年租金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交付。乙方应于之后每年租金到期的前30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070210010010001475812)。四、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为自动售卖机运营提供电源,24小时供电(特殊情况及不可抗力除外)。2、甲方需维护场地卫生整洁,无义务帮助乙方经营、管理机器。3、甲方对乙方在机器投放的广告拥有投放优先权、监督权。4、甲方对乙方场地装修的设计图、电器布线及消防设施有监督、检查、验收的权利。5、甲方有权对乙方设备上屏幕所播放的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甲方对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内容提出禁止播放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6、标的将于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移交。五、乙方权利与义务1、自动售卖机由承租人购置,由出租人定点安放于景区内(2处),租期到期后,设施设备归承租人所有。2、乙方全权负责与自动售卖机相关的运营项目,包括日常运营、维护及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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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售后服务。乙方应保证所售商品的食品卫生安全,过期、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不得销售,由于乙方所销售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不得在机器及场地内投放影响甲方形象的广告。4、乙方有维护场地电器布线合理化、消防通道畅通的义务。5、乙方在经营中对机器进行调整,在不违反协议的情况下,乙方对场地机器摆放顺序、机器类型调整需经甲方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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