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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5条授权
经全体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授权
具体负责办理
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具体事务。
第6条出资转让
1、出资人之间可以依法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出资
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须经其他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出
资人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出资人自
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
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
意转让。
经出资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股权
有优先购买权。
2、出资人相互之间转让股权或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均不
得侵害其他出资人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出资人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向
新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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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东名册,由公司将新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第7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8条股东会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由全体出资人组成,董事会负责召集,首次会议由【】召集。除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3)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于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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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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