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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费、卫生纸费、证书费,病人住院用的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等生活用品费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4、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河源市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高于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或其家属。参保人或其家属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
(四)参保人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五)医院开设的特需病房,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范围。其床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支付标准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f因急诊抢救,由“120”急救车临时送往特需病房入住的,其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第十条社会保险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检查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社会保险、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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