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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员;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聘请产生。监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稽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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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决定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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