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资料:1、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2、设计计算书;3、产品质量证明书;4、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5、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1、产品合格证;2、使用说明书;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第四章安装调试
f第十六条采用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第十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第十九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第二十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以及树脂中毒。第六章水质监测单位第二十一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级别水质监测的范围SA级参数不限SB级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第二十二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f1、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2、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3、熟悉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4、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第七章化学清洗单位第二十四条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订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