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
f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
f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