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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
f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
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
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
f成(例如,若基金的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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