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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林旭勉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4期
摘要:组织形式和税收政策的不同会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投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完善相关的税法政策。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有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模式其中合伙制还可再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合伙,另一种为有限合伙。两者之间的区别为:当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有限合伙人,是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不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普通合伙人则要帮助处理经营事务,对企业债务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具有决策效率高、灵活利益分配、入门标准低和程序简便等特点且此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经营权和所有权不统一的情况下,保障经营者和所有者具有同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双重征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1。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投资分红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不明确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分派给法人合伙人时,现有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未对此业务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出台政策不一,导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税并存的情况。
(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税率偏高
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规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偏高。首先,有限合伙人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股权出售的投资收益,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收益应该属于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次,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分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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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财产转让所得和取得分红项目20的税率,而不是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相同的税率。
(三)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滞后
自我国开征税收以来,与法人企业对比,合伙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十分少。近几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