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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洪发【2013】14号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降门槛、拆篱笆、搭平台、强服务”的要求,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减少审批环节,量化办证时间。
2、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试行注册资本货币资金首期不受金额限制,允许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期出资。
3、对因资金困难不能在法定缴付期限内缴足出资金额且无违法记录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最长为半年。4、对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注册登记。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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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民营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核定经营范围,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6、支持民营企业组建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
f二、放宽投资领域
7、按“非禁即准”的原则,对民营资本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
8、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参与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有限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直接在原单位名称后加后缀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
9、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10、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领域。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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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允许民营资本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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