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11〕8号
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时间及答题方式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其中,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1
f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6月12日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下午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二、报考条件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其中: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其在2011年度能够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名手续。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
2
f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3、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