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探析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其特殊性而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势在必行。本文通过梳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历史沿革,进而分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最后对此提出应对策略,以促进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共同债务推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承担,如无共同生活财产,则由男方承担。这一法律规定从整体上看符合新中国刚成立时的社会情况。1978年改革开放后,这一规定明显与社会实际情况格格不入。1980年《婚姻法》对此进行适时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变,即仍以共同生活所负担债务为准,但在债务划分上,改为先由夫妻自主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作为民法领域内的《婚姻法》,当事人处分权优先的原则,也符合改革开放初期人民对自由、民主等先进价值的渴望与追求。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对夫妻债务问题没有做本质上的修改,这一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
自2001年后,有关机关则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断地完善。在2004年《司法解释(二)》中,为规制实践中频频出现的“假离婚,真躲债”现象,又将证明所负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划归债权人。同时,还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该司法解释也有就该条款规定了除外情形,但由于除外情形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一规定仍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推上争论巅峰,甚至产生了“反二十四条联盟”,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民众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其它法律解决路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直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夫妻
f债务认定进行了进一步规定,除了以共同生活为基准,还新增了“共债共签”制度,暂时缓和了民众对夫妻债务认定问题的激烈情绪。
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界定模糊
根据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我国法律却没有关于“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标准。实践中,夫或妻中的举债一方通常会想方设法将自己所负债务的用途解释为“日常生活需要”,导致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过大,致使夫或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将该范围的界定标准全权授予法官,也使得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