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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管理规定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管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科技项目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调整和优化课题设置、经费和人员配置,保障科技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科技项目是指深圳局承担的各种来源的科研、制标项目。第三条项目中期评估由科技处组织实施,科技处会同财务处、科技委专家组成科技项目评估小组,对我局承担的科技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中期评估专家组成员。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全局所有未完成的项目分成两批进行评估,每年3月和9月各开展一次。第四条科技项目中期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及科技档案建档情况。第五条每年3月和9月,科技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中期总结,对进展情况、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进行讨论评议,并可根据需要,对课题设置、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方面提出调整建议。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总结的基础上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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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项目评估小组在审阅项目中期评估有关资料、听取项目负责人中期总结的基础上,对项目工作状态和研究前景进行讨论评议,填写《项目中期评估评议表》(格式见附件2)。必要时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调研和考察。确保科技项目如期完成。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计划安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督促按进度实施。在中期评估进度检查时发现下列问题的:(一)因人手缺乏不能按时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人力,加快研发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二)因项目负责人更换岗位而未能按时完成的,由科技委另行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因项目经费不足而影响进度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补充科技经费申请,经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从科技基金中补充经费不足部分;(四)因项目技术难度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由科技委组织协调外单位进行技术合作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深圳局自行立项项目由承担单位向科技处申请撤消,剩余经费划入科技基金,其他项目则申请变更研究内容或按其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实施。第八条第七条所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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