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财务部应将相关付款资料保存备查,项目财务部结合劳务分包总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比例和付款时间进行第二次拨款。
(五)为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对不按规定交付资料的劳务企业,项目部有权拒绝拨付该劳务企业一切款项。
第十条工资发放方式劳务企业在收到项目部拨付的农民工工资后,必须负责向该企业为建设本工程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支付方式如下:(一)采用现金发放工资的劳务企业,严格按照“三定一监督”(定时、定人、定地点、项目部财务监督)的方式进行工资
f发放,工资发放表个人签字栏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不得由其它人代领。同时,劳务企业必须将工资发放表加盖该劳务企业及劳务企业财务专用章交项目财务部备查。
(二)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劳务企业,工资发放完毕后,须将银行回单、工资发放表盖上银行业务专用章和劳务企业财务专用章交项目财务部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及劳务企业应坚决杜绝代领、冒领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劳务企业有组织的恶意代领、冒领的行为,将按照200元人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在劳务企业信誉考核评价中扣一分,项目部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恶意代领、冒领的个人,项目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新签劳务分包合同中增加合同条款: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条款;2、分次付款条款;3、劳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农民工相关信息的,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劳务企业自行负责。第十三条劳务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履约的内容之一,劳务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部将使用该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支付。
f第十四条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劳务企业信誉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视情况扣减考核评分,情节严重者将报请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纳入劳务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管理办法的运行负有检查、指导、监督的责任,在项目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如出现劳务企业当期验工计价金额与农民工资支付总额有较大出入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项目部及劳务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确认后再进行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拨付。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项目财务部负责解释。附件:1农民工进场登记表
2农民工花名册3农民工退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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