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来源:市交通局法制科点击数:26230录入时间:09061510204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