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
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为有效。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因各种原因请假不能参加选举或表决的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学校民主管理联席会议提
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校在编在岗
的教职工,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当占主席团成员百分之六十,并经教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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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根据各自的职责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等工作。二、提名、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进行政策、法规知识、民主管理常识、参政议政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四、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八、负责教代会有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九、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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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实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并做好检查催办。三、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