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f(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补充总结)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四、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
f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