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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夹层资本(基金)研究(一):主要法律问题(一)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财富与金融律师团卢宇律师
说明:为将问题简单化,本文仅探讨纯人民币(夹层)投资基金或资本(以下统称“夹层资本”与内资企业之间的交易;与外资有关的夹层资本的主要法律问题,除本文所涉及的部分)外,主要为外商投资领域限制、审批和结汇等问题,对于该等问题及其结合,笔者将另行讨论。
一、夹层资本基本介绍夹层资本(Mez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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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apital)是收益和风险介于企业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之间的资本形态,本质是长期无担保的债权类风险资本,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债务提供者首先得到清偿,其次是夹层资本提供者,最后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夹层资本的风险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夹层债务与优先债务一样,要求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孙景安《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一文)。中国人民大学孙景安博士在《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一文中,从金融学角度,将夹层资本的特征归纳为如下几点:1、夹层融资将固定收益资本的特点和股权资本的特点结合,可以获得利息和(或)资本升值双重收益。2、夹层融资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3、夹层融资成本一般高于优先债务但低于股本融资,而且可以按照客户的独特需求设计融资条款,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企业控制权的稀释。以上归纳系从金融角度出发作出,然而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资金进
f入某具体项目或企业的方式,要么为债权性质,要么为股权性质,或者为类似于合伙的协议安排(实际上仍为一种合同之“债”。因此,虽然从金融学角度将收益)和风险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投资方式归纳为夹层融资,但从法律上,则应当深入剖析其具体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防范交易各方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将该新型融资模式落地于中国的经济实践中。前述孙景安博士在其所著《夹层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一文中认为,典型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和可赎回优先股。同样,孙博士对夹层融资所作的该概括,仍系从金融学角度出发。但是,该概括正是法律工作者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夹层融资进行条分缕析的前提和基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笔者从法律角度将夹层融资的模式归纳为两种(从资本进入方式角度):即债权进入方式和股权进入方式。至于转股权、可转换以及可赎回优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夹层资本运作中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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