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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实现。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详尽规制,不应是原则性的条款表述,而应以规则性条款加以规定,以便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规制在宪法实践中的具体援引和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确认宪法对公民直接效力和确认宪法对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济,已成为法治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际上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视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的潮流下,我国宪法也应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作出必要的回应。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由于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立宪、修宪时就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
f规制也不例外,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及时救济,应当以规则性规范来界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也是确定合宪与违宪的唯一标准。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修改内容更多局限于意识形态领域以及经济改革领域。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甚至到了泛化的程度,譬如:宪法调整的关系不单是原初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4)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5)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7)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8)而宪法的作用除了原初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外,还包括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9)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10)为法制的产生和统一奠定基础;(11)保障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等作用。(12)但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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