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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
f息”做了界定,并明确了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则。目前,各行业普遍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相
应的信息保护工作也涉及到众多的部门,我部并不负责管理所有的个人信息。《规定》依据《决定》的有关规定,立足我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由我部负责监督管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李国斌:《规定》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一)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规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二)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原则。《规定》根据全
f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三)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制定并公布其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事项;不得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在用户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提供注销号码或账号的服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
(四)代理商管理。《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制度,明确规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责对其代理商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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