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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市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三、遵循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施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四、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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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分级分类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地),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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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市),已造成严重健康
损害后果的;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
死亡病例的;3、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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