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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73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
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工程工程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
f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工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f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一编制可行性(‰)
咨询收费标准
≤01元
亿
≤05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说明以工程项目投资额为标的
28
24
22
2
18
二编制投资估算及概算
按估算、概算总值的1‰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100万元
≤1000万元
≤2000万元
3
28
26
5000万>5000万


24
2
工程预结一

算审(一)

(二)
核增减额5及以下(‰)
3
核增、减额5以上(按超±5部分的额度)
28
26
24
2
以建、安工程造价为标的,核减不包括建设单位供料的材料款
五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
≤200万元15
≤5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




为标的,收费起点为1000
13
11
08
06
元宗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劳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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