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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中主张可罚的阻却、减少责任说,他认
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如同没有责任能力的场合一样并不是成为没有责任只是成为没有可罚的责任。
3、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1)陈兴良在《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中主张行为人标准说,他认为以行为人自身的具体情况为标准,根据此人在此时此景之下是否能够实施适法行为来确定。
(2)舒洪水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本土化思考》中主张国家标准说,认为应
当以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一方的国家或国法秩序为标准,考虑其具体要求。
(3)卢蕊在《期待可能性判断浅析》一文中主张平均人标准说,她认为应当把平均人放到行为人的处境看是否能够期待他们实施适法行为,根据平均人是否会实施与行为者同样的
行为来确定。
(4)付立庆在《人权标准说认定期待可能性有无的一种新标准》中主张人权标准说,将期待可能性有无之认定应以被期待者之人权之充分关注为旨趣。
4、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1)杨兴培在《期待可能性的实践批评》
在法治社会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评价
中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引入持否定态度,
他认为
与认定应当坚持“规范在前、价值在后”的基本原则
而不是颠倒,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人
文价值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应当让位于刑法规范。(2)高晓飞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国化的困境与思路》
主张引入期待可能性,他认为引
入期待可能性有利于促进我国刑法基本理念变革,有利于合理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使刑事责任认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满人性。
我认为目前学术界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和判断标准两个问题,学者们的争论就一直没有中断过,因此造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使得刑事责任的确定缺乏人性的标尺,使得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鉴于期待可能性存在的理论价值,我认为应当对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地位和判断标准作进一步研究,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而提出我国刑法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借鉴的一些浅见,希望对立法和理论研究能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f[1]刘昌强崔志鑫《穿越的路径》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7期[2]崔兰崔志强《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载《企业家天下》2009[3]龙立豪马
六生《论期特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2期
[4]陈兴良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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