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目标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实绩,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健康、高效运转,更好更多更快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分值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实施考核时,除具体明确了不得分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应当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得分,得分基数为1分。
第三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应与本目标分开、同步考核,最后统一折合成100分,其中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分数占60,本目标考核分数占40。
上级机关没有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目标的,以本办法为唯一考核目标。
第四条考核主要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人民调解统计报表、台账、工作记录,日常工作检查等。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主要内容及分值设定:(一)组织领导:10分
f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纳入综合目标、年度综治工作或平安建设内容加以考核或专题研究部署。5分。否则,不计分。
2、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人民调解工作文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或表彰会议机制。3分。否则,不计分。
3、地方党委政府当年召开常委会或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习人民调解。2分。否则,不计分。
第1款和第2款,只要纳入目标考核和出台相关文件,则每年均可以得分。
(二)组织建设:15分1、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建立健全。2分。2、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达到
100%。5分。否则,不计分。3、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数量同比增加,5分;同比持平,2分;同比下降,不计分。
4、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层级网络基本建成,调解小组、调解工作室(站、点)等应建率达到80以上,3分;低于60,不计分。
(三)队伍建设:15分1、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辖
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100%,5分;培训率低于95,不计分。
f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善队伍结构,注重选聘有文化、素质高、道德好、经验丰富的社会优秀人士、政法退休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或聘为特邀人民调解员。4分。
3、探索建立专业化、专职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招聘社会优秀人士担任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