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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出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公司设立方式第四条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六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金额为元人民币。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八条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六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f(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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