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购买岗位行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岗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为完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由市财政出资,在核定的数额内通过一定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工作人员的辅助性岗位(简称辅助性岗位,下同)。
第三条辅助性岗位实行联席会议管理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由市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组成。编制部门负责提出辅助性岗位年度招募计划;人社部门负责辅助性岗位的人员招聘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辅助性岗位的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整体联动,协同做好辅助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使用辅助性岗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职能任务增加、人员减少、辅助性服务任务繁重,实有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符合辅助性岗位范围和条件的,可申请使用辅助性岗位。
(二)从严控制原则。没有新增职能和任务,现有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辅助性岗位。用人单位招聘辅助性岗位应当在核定数额内进行。
(三)岗位限制原则。辅助性岗位需突出公共性、公益性、辅助性和服务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辅助性岗位的使用主体为:(一)具有面向基层一线服务职能的党政群团机关;(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具有综合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且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三)其他确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第六条辅助性岗位的主要种类:(一)行政辅助类:党政群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行政辅助岗位。(二)事业单位管理类:事业单位中具有管理职责的岗位。(三)专业技术类:具有专业技术职责的服务岗位。(四)特需技能类。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辅助性岗位:
(一)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履职的岗位;
(二)超编、职能任务弱化和工作任务明显减少的单位;(三)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完成的后勤服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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