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建议;协调研究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1、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工作。2、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校级层面的具体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督察、协调院系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3、各院(系、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宏观管理,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指导、督促、协调本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投入。4、各院(系、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院系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均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协助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工
f作。其职责为:协助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施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方案;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组织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督促、协调整改;组织、策划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的教育培训;及时发布、上报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5、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