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
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保险利益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
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的利益一般指的是保险标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被保险的切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