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八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f第九条合同实施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2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3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的手续;4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5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6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7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f8严禁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
第四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由相关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合同实施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f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