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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02来源:网管中心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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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设计、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我市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全面推行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和分户计量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
f行。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二)供热能力达到5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供热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他供热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建设局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七条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八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市建设局备案。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6月15日前向市建设局书面提出用热申请,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在当年9月30日前到市建设局办理完热网接点手续,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点。第九条用热单位申请和使用的程序为:(一)向市建设局递交用热申请书;
f(二)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会审施工图;(四)室内采暖竣工专项验收;(五)公用设施审批表;(六)签订供热协议;(七)交纳热费;(八)接点供热。
第三章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公布。第十一条热用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负荷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报增容方案,经市建设局会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热用热入网手续。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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