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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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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
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
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并载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施工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额不得低于总额的30。预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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