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防止人们对生产者的认识误解,因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泰》在规划运作过程中其实是故意在利用《人在途》形成的口碑进行运作,为防止构成侵权还专门作了一些特别处理,如选取“再”字而不是“在”字,并在各种媒介宣传中特别突出该字,在该字的字体选择、字体大小上均作特别处理,以示区别,这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也应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总结:《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该法第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民事和行政处罚责任。
下次本人将分析《泰》对《人在途》构成仿冒(混淆)行为。索要北京李福兵律师对该案更详尽更专业的法律意见书(6500字),请电邮本人或到“lawyerli2013”新浪博客。
李福兵律师欢迎大家就法律问题交流、咨询!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