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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
f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不严格监督检查,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双核驱动、绿色发展等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不坚决的,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三)在民族工作中领导不力,不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到位,维护民族团结和睦不力,阻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群体性、突发性等事件处置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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