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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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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13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立法,多数学者一致认为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①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登记;③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的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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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相关土地立法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造成征地范围过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但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在我国现阶段,征地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为国有的行为。根据国际惯例,土地征收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行使的一种特有权利。我国《宪法》也规定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由于目前实际上征地已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来源,征地目的已大大超越了“公共目的”的范畴,造成了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征地工作的混乱局面。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共目的”用地在使用中变性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等营利性行业用地。二是政府寻求土地最大化收益滥用征地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往往会情不自禁地在社会利益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征地问题上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低价从农民集体手中征收土地变为国有,然后高价出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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