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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贷款活动。四是中央管理部门鼓励民营和海外资本进入,试行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活动(2005年至今)。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与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专题政策调研和研讨,并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陕西5省(自治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和运作,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截至2012年年末,已发展到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
与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状况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形式按机构分为四类:一是政府(包括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具有比较明确的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粗放,没有独立操作机构。二是依靠国际组织或国内公益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强调扶贫的社会目标,管理比较严格,但规模小,没有合法的信贷经营权,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三是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该类机构可用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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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的信贷资金雄厚,规模大,内控制度健全,人力资源丰富,以盈利为目的,不以贫困人群作为目标客户群体,贷款审批相对复杂。四是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该类机构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小额、分散、灵活的贷款原则,但不能吸收存款。
三、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和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别
国内商业银行都属于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性质,业务品种多而全,在银监局核定的业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能够为各类规模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小额信贷服务。本文仅对国外小额信贷机构和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国外小额信贷机构与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都能够提供小额贷款,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根本上的差异,所以不能将这两种机构混为一谈。但是国际上的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研究和学习。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健全我国金融体系的试点单位,自发展以来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顺利,但也存在着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相关优惠政策、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内部治理有待加强等一系列问题,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最终要走向何方,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在中国金融体系建设健全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还需要积极探讨。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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