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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也需要总结完善。所有都要通过《物权法》来补充、完善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释
本条是对设立担保物权和反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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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担保物权制度是随着交易安全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考虑他所期待的追偿权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
反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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